连云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四条有效管理责任人可以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员、指导员、督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员、指导员、督导员的培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员、指导员、督导员的业务能力。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