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装修垃圾应当在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集储存场所临时堆放,不得投入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不得投入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动物尸骸应当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处置,不得投入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