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二条有效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后处理的废旧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集暂存场所,或者预约收运服务企业上门回收。居住小区内的垃圾收集站点不具备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等暂存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管理责任人确定暂存场所。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就地拆解、分拣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