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厨余垃圾应当在产生场所沥出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不得混入大骨头、塑料等不易于腐烂的物品。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