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城市住宅区、农村居住区未按照标准和规范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应当逐步完成补建;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城市住宅区、农村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补建和改造工作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