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