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卫生保护的需要,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依法征求公众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与其他固体废物利用与处理规划相衔接。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及建设规模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本地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