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的科技创新,支持垃圾分类先进设备、工艺的研究应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智能化、专业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领域。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