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第七条有效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房屋使用人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