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房屋使用人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