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房屋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房屋安全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房屋安全的宣传教育等活动,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