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第十七条有效房屋安全责任人在住宅装修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人申报登记。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向房屋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登记。住宅装修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设计方案。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