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第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房屋装修登记制度,将住宅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提交设计方案。物业服务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巡查住宅装修改造现场,发现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的,及时进行劝阻,并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