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电梯安全义务:(一)开展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记录日常使用状况;(二)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电梯专用钥匙;现场监督维护保养单位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并签字确认;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立即暂停使用并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