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电梯安全义务:

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台账和安全技术档案;

按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统一应急救援标识;

负责电梯运行监测装置的运行和维护,确保传输数据的真实、完整;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救援服务的联系通畅;

组织电梯日常检查,保持电梯机房、轿厢环境卫生整洁,保持底坑干燥;

监督电梯维护保养作业;

引导安全、正确乘用电梯,制止危险乘用行为;

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立即暂停使用并及时处理;

电梯发生故障致使乘客被困的,立即协调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市电梯应急处置平台;

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