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住宅小区业主担任电梯安全义务监督员,监督电梯管理及维护保养,宣传文明安全乘梯知识。

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业主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使用单位履行电梯安全职责,依法组织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等费用的筹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