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