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有关遗传性疾病的常规筛选,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