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