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六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队伍,为中小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救助制度,将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的律师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等纳入救助范围,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