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