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六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中小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