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六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中小企业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违约拖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