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中小企业分级分类保护机制。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并就不可抗力免责、灵活用工等法律问题及时向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指导,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的中小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