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