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