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依法保护报告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