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警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依法保护报告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