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依法保护报告人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