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处置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与等级、传染病的类别等,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