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警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结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报告,开展发展趋势分析和风险评估,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息。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