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供电及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违法勘查、开采的施工现场及用于违法行为的机具、设备停止供电、供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