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供电及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违法勘查、开采的施工现场及用于违法行为的机具、设备停止供电、供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