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一)拒绝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情况的;(二)未按照规定填报和公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