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组织代行治理,治理资金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一)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

(二)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仍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或者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采矿权人作为失信人进行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