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列入生产成本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