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不按期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占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占用费等费用的,由负责征收有关费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