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