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有效对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持已失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书面要求供电、供水企业对违法勘查、开采的施工现场及用于违法行为的机具、设备停止供电、供水。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