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对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持已失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书面要求供电、供水企业对违法勘查、开采的施工现场及用于违法行为的机具、设备停止供电、供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