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