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第五十八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查、公告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需要分阶段实施治理恢复的,应当根据开采进度确定阶段治理恢复的目标任务、实施方案、费用安排、实施期限等。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