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禁止采用小混汞碾、小氰化池、小冶炼等严重污染环境的方法生产矿产品。

禁止在河道、行洪的滩地或者岸坡堆放和贮存矿石、废碴和尾矿。

禁止开采或者毁坏预留的安全矿柱、岩柱。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