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第五十七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列入生产成本,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