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第五十六条有效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请批准其采矿权的采矿登记机关审查、公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