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由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处置。

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