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采矿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以上;

(二)已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占用费和资源税;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