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五十三条有效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向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报告和有关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