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五十条有效探矿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两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范围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已按规定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和探矿权占用费;(四)探矿权属无争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