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申请延续采矿期限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停办、关闭矿山的。

采矿权人应当自前款注销情形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