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