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需进行综合利用的,采矿权人应当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