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四十三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自实施开采之日起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施工情况。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和公示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